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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欠税企业申购发票采取限制的通知 |
各位纳税人:
根据国税总局“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的工作精神及《浦东新区税务局欠税管理暂行办法(试行)》规定,我局将从2008年2月份起,对存在欠税的纳税人,采取相关的发票限制措施,具体情况如下:
1. 欠税提示
自2008年2月份起,办税大厅在发售发票时,征管系统因纳税人欠税,票控提示为“提示警告”的,办税大厅将暂不发售发票给纳税人,而由纳税人到综合税务所办理购票审批手续。综合税务所应按沪国税浦征(2007)8号文有关发票发售管理的规定审批,纳税人持加盖综合税务所章戳的《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发票领购申请单》或《浦东新区地方税务局定额专用发票领购申请单》到办税大厅领购发票。
2. 发票限量
欠税人一年内累计出现三次以上(含三次)超过限缴期限缴纳税款的欠税行为,综合税务所将对欠税人实施发票限量管理。实行发票限量供应管理的纳税人,每次、每种发票只能供应1本(电脑版发票比照执行)。
3. 发票监开
欠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税,逾期仍未缴纳的,但在限期内报送《欠税清缴计划》的,综合税务所对欠税人实施发票监开。实施监开后,欠税人按《欠税清缴计划》落实欠税税款的,综合税务所对其解除发票监开。
(1)对实行发票监开管理的纳税人,综合税务所应按沪国税浦征(2007)8号文有关“发票缴销管理”的规定,缴销纳税人各类结存的空白发票,同时将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清理、缴销发票登记表》传递给办税大厅,由办税大厅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销号。
(2)实行发票监开管理的纳税人如需开具发票,纳税人在办理购票后,应携带发票到综合税务所开具,管理员负责监开。纳税人发票开具完毕后,由管理员按规定当场缴销其结存的空白发票,同时将一份《上海市浦东新区国家(地方)税务局清理、缴销发票登记表》传递给办税大厅,由办税大厅在征管系统中进行销号。
4. 发票停供
欠税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欠税,逾期仍未缴纳的,虽在限期内报送《欠税清缴计划》的,但并未按《欠税清缴计划》落实欠税税款的;或未在限期内报送《欠税清缴计划》的,综合税务所对欠税人实施发票停供。
5. 解除发票停供
欠税人补缴欠税后,综合税务恢复纳税人发票的正常供应。办税大厅负责受理纳税人恢复供应发票申请,受理相关资料,录入相关信息,并转综合管理所审核。综合管理所管理员初审,在综合征管系统中录入相关信息,填制《暂停(恢复)供票审批表》(一式三份),提出初审意见。综合管理所领导复审,提出复审意见后,报征管处审批。征管处对综合管理所的审核情况作出审批意见。综合管理所应及时将两份《暂停(恢复)供票审批表》及《申请受理回执》复印件送交办税大厅,由办税大厅告知纳税人。
6. 查账税务所查补欠税的发票处理
凡是纳税人因查帐税务所查补欠税而产生欠税提示并导致暂时无法申购发票,应由欠税人至相关查帐税务所进行处理。
特此通知。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浦东新区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二OO八年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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